解析:
若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问题,施工单位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应对此采取三项切实可行的措施:
第一,修复或重建已存在的缺陷;
其次,适当地减少所涉及到的工程款项;
最后,按照赔偿标准用货币形式对受害者支付因工程瑕疵带来的经济损失。
然而,即使施工单位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但建房户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市级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管力度,对于任何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都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