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常见的可申请退房的情况:
1、项目交付延迟。购买方与开发商已提前商定好具体的交房日期,但购买方始终未接到正式的入住通知。
依据当前《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若开发商在接收到购买方书面催促函件之后的3个月内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交付房屋,那么购买方即可在此期间内依法行使退房权力,并且可以追讨已经支付的定金或者房款利息。
2、合同无效。若开发商未能提供全部必要的证书文件以使其行为合法化,那么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鉴于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买方所缴纳的房款。
3、开发商未经购买方许可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4、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相差超过3%。
5、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影响到正常居住和使用。
6、房屋所有权归属不清。
7、存在合同欺诈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