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在遇到涉及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纠纷时,首先应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以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二)若通过当事人的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共识,则可请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三)若协商与调解仍未取得有效进展,对于单位间产生的争议,应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而针对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可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四)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