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房产拆迁争议时,涉事各方有权提出请求,要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裁定。若对此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寻求解决方案;如在接受裁定后,当事人仍然无法获得满足,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