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无处分权人擅自将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擅自转赠给第三方接受者(即受让人)时,原始所有权人具有法定的撤销权和追索权;除非法律另行规定,符合以下特定情况之一时,受让人才能够依法获取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在受让人接手该不动产或动产的过程中须为善意购买者;
其次,其支付的购价需合理公平;
最后,该项涉及到的不动产或动产必须已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关登记手续,或者已经实际交付给了受让人。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并依法获得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受让人来说,原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双方为善意行为并达成物权变更协议,则可参照适用上述条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