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乡村区域内私人间发生的房产纷争的妥善化解,实践中可采取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这一途径。若各方未能通过谈判达成共识,则可申请乡村级别的行政机关出面解决问题。
然而,若对乡人民政府的裁决结果心存异议,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上诉至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当地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在此期间,为维护土地和房屋争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任何一方均需尊重原状,不得擅自对争议对象做出任何改变或处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