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涉及到农户间的宅基地权属纷争,双方应尊重历史事实,保持互相尊重且谦逊的态度,通过协商来妥善处理争议问题。如协商得以成功,建议签署相应的协议作为记录。在此过程中,协议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确保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农民合法权益。
2、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其中任一方或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提出处理申请。在提交申请时,需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以下信息: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具体事宜、具体诉求以及理由,同时附上争议地块的详细地图;相关证据及其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收到处理申请的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若决定受理,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至对方当事人手中。对方当事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及相关证据;若逾期未提交答辩文书,并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作出。若受理机构决定不予受理,应在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