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农村土地边界问题的纷争中,我们建议首先尝试进行友好的协商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则可求助于所在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或当地乡镇级别的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如若以上途径均无法妥善处理相关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共同选择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审理。对于处理决定与仲裁结果,任何一方皆有权利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