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支付预付款项以购买房地产项目的交易中,决定是否能够取回所支付的订金/押金的主要因素取决于在事先明确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买方与开发商之间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商成果,以及在签署认购书过程中所遵循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条款。如果在支付订金之后,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具体条款展开了深入的讨论,但是由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此时便无需执行定金罚则。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合理的原因未能按照预定的时间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了原有的认购书内容,从而导致最终无法达成购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定金罚则将会被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