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经实地测量所得之房屋面积与合同所规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该差额大于或等于3%时,作为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申请。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3%这一标准时,买受人即有权利请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
然而,若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可向出卖方主张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