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尚不具备所有必要证件的情况下,试图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某种权利,其有效性或许会招致法律层面上对其正当性的怀疑。
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项,均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程序进行登记。若在上述五种证件(即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尚未齐备的情况下,便着手进行不动产的设立或转让行为,这很可能意味着该不动产的设立或转让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从而对物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除非能够找到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作为支撑,否则在五证不全的情形下提出确权诉求,极有可能面临法院判定其无效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