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乃是具有严谨法理依据的正式合同,这是因为此种类型的合同几乎皆出现在商品房预售阶段,亦即是当新落成的商品房尚未竣工之际,开发单位在售楼中心实行房屋预售之需所签订,而通常情况下,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开发商会将相关条款依照规定报送至所属地的房管局主事办公室进行备案。由此可见,无论是预售合同也好,还是更后期的正式合同也罢,它们都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因此在签署过程中务必审慎对待。若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并不意味着合同即刻失效。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备案登记为合同生效的必要前提条件,则应遵循其约定。若卖方与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自签订买卖合同,即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予第三方使用,该合同仍属无效。
此外,若因卖方未能向买方如实披露房屋已抵押给第三方的事实,或在合同签订后,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赔偿损失,并且还可进一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