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产存在质量瑕疵,可尝试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若在保修期尚未到期之际,开发者依法应承当起修理职责。倘若业主选择自行进行修复操作,则修复所需的相关成本亦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针对其他类型的质量问题,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确定适宜的解决策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明文规定,如果因房屋质量瑕疵导致对正常居住环境产生重大负面影响,买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提出对应赔偿金的主张。假如已交房的房产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处在保修期限之内,卖方应该负责进行立面修补;如果卖方坚持不履行修复职责或在合理时间中延迟修复,那么买方可以自己进行修复或者寻求专业人员进行修复。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修复而引发的其他损失都将由卖方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