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发生的房屋质量问题,您应该首先寻求与开发商进行磋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合同关系。作为商品房生产及销售的主体,开发商对于房产的质量负有最终的责任。开发商应对购房者予以赔偿。在此基础上,如因质量原因带来进一步的索赔问题,开发商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诉相应的责任方。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或是经过协商后您对开发商的处理结果仍然表示不满,您可选择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进行组织认定;或者直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如住户愿意,也能自行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前往进行房屋鉴定,所得出的鉴定报告可作为后续民事赔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
若前述途径均已尝试过后仍无法解决问题,那么作为购房者的您便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权益状况,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申请;亦或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