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铺的返还租金问题,纳税义务通常由租户与出租者共同承担,并应由租户及出租者各自聘请的财会人员依据双方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具体细则,针对税收问题展开申报工作。在执行此项任务时,报税顺序应遵循下列步骤:首先,计提和缴纳在财产租赁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其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也应当作为扣减项纳入计算;而最后,由纳税主体自行承担的租赁资产修理等实质性支出亦应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