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商品房保修期之内,若出现任何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需要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并且必须为其所引发的相应损失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商品房过了保修期以后,再次遇到任何质量问题,那么一般情况下,就需要由购房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且不能够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唯有当出现因房地产开发商故意拖延维修时间,使得保修期限超过正常规定,或者因为维修行为屡次失败、持续影响使用性能,从而导致保修期限超过正常规定这样的极端情况时,开发商才需要为其行为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