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商品房工程烂尾导致无法按期交付出售产品的问题,众多业主们可以采取如下途径以实现停止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的诉求:首先,业主可尝试与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银行进行磋商,寻求双方能够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并签署相应的停贷协议。其次,对于在与银行商谈过程中未能取得满意结果的情况,业主可以选择向管辖所在地区的司法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解除房屋销售合同以及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性。一旦法院支持了这一诉讼请求,那么业主便有权终止其对该项房屋贷款的还款义务。此外,对于具备相关法律知识且善于利用政策工具的业主而言,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援助申请,希望政府从中发挥公权力的监督作用,协助处理房屋交付及抵押贷款清偿事宜。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