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是一种非法且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业主与贷款机构间形成的是典型的信贷关系,因此,房屋的完工情况并不能归咎于银行。然而,如果因为房屋建设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此时业主选择自行停止偿还贷款以期望解决问题,这种做法实际上构成了债务违约,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建议各位业主们不要轻率决定停贷,而应寻求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