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商品房项目存在烂尾且无法按照约定进行交付时,为了保障业主的合理权益,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申请暂停偿还住房贷款:首先,与相关银行进行友好磋商,尝试于银行达成协议暂时停止还款。在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书面协议的前提下,这样的做法将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停贷协议;其次,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当经过法院审理后决定予以解除合同时,便可顺势停止偿还贷款;再者,向政府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业主可以向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请其协助解决房屋交付以及偿还贷款等方面的难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