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购房者在购得商品住房之后,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其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时,有权行使合法权益,暂缓办理房屋验收手续,并寻求权威机构的全面鉴定以获取可靠依据,所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妥为保存,以此作为后续法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资料。此后,购房者需携带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诉讼所需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等原始证件,前往商品住房所在地市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申请。鉴于该类纠纷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问题,因此,房产所属地区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