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时效期满之后,该措施将自动终止,无法进行再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个月。换言之,一旦取保候审的期限达到了十二个月这个上限,便会自动地走向终结,并且无法再行启动申请程序。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或者取保候审结束之后,案件中出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情况,需要再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话,那么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评估是否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其他强制措施。但是,这并不等同于对已经结束的取保候审进行再次申请,而是根据案件的新发展和需求,重新做出的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