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修订后的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中,其中详细阐述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针对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具体而言,这些特殊情况包含以下几类: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办理完毕,需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