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当某人知晓他方故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关键性的技术支持或是协助,若情节严重者,此人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并施以罚金或者单独罚金。而如涉及到单位层面的犯罪问题,则该单位将受到罚金刑罚,此外,直接负有领导责任的团体高层管理者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亦需依个人罪犯的法律规定进行惩罚。在监视居住的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出判断,确定是否构成了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型犯罪。若在此监视居住阶段确有证据证明被监视的当事人有为他人犯罪提供关键性技术支持或协助的行为,且情节严重,那么他就有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制裁。然而,监视居住本身并非直接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它仅仅是调查取证的一种手段而已。最后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