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是对具有特定情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的一项严密刑事强制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刑事审判程序得以顺畅进行,与此同时亦能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规并未明确阐明“取保候审”能否成为“监外执行”的基准。何为“监外执行”?它通常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对于罪犯实行在狱外服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关于“监外执行”的条件及程序,通常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据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本身并非等同于“监外执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满足了“监外执行”的相关条件,例如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他们有权依法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然而,这必须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款和司法实践进行评估,我们不能轻易地将“取保候审”视为“监外执行”。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但其能否作为“监外执行”的依据,还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