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款的第二款所述,对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被视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当某人明确知道他人正在运用互联网进行非法行为,仍然向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相关援助,条件达到严重情形时,便有可能触犯到这条法律规定。若涉及单位犯罪情况,则对单位处以罚金刑罚,并且同时对其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承担责任的人员,依据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倘若此类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存在牵连,那么应当适用惩罚更为严厉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况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有可能成为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