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嫌情节严重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若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确知道他人正在借助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仍为之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实质性协助的,将被定性为犯罪。至于初犯者是否能获得无罪释放的裁决,则需视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主要考量因素包括犯罪性质的恶劣程度,犯罪行为的真实情况,相关证据的充分与否,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减轻处罚的情形。如果初犯者能拿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毫不知情,或者其所提供的帮助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那么他们有可能被判定为无罪。然而,倘若证据确凿无误地证实了初犯者确实知情并且情节严重,那么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初犯者很可能会被判以相应的刑事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刑罚。因此,初犯者能否获得无罪释放的最终决定权在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公正判决,不能仅仅依据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就轻易下结论,还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