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也就是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其指代的是明确知晓其他人正在借助于信息网络来进行犯罪活动,在此过程中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涉案人员有可能被判无罪释放。
例如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对相关事实毫不知情,并未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提供帮助;
或者尽管他的确提供了帮助,但是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他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无罪释放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接入、托管、存储、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但特殊情况下,如嫌疑人能证明确不知情或证据不足证明其犯罪构成要件,可能获无罪释放。
二、帮信罪有无罪释放的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质上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角色,其犯罪构成要件中必须以被协助者的行为亦构成犯罪为假设前提。
若被协助者的行动被判定为无罪,那么该罪罹者也就不会构成犯罪。
因此,在判断是否成立此项罪名时,首先需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是否明确知晓正在协助他人从事网络犯罪活动。
虽然在事前可能已经具有帮助的意向,但是并未实质性地进行接下来的帮援行动,此时就会因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方面存在不足等原因,而无法认定其构成犯罪。
此外,如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为未知目的地制作或销售软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与其他罪行建立起直接的关联,这样一来,该行为的构罪条件便无法达到,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此罪。
在此情况下,同样不能因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这一问题而认定其构成犯罪。
案件中的关键线索是,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其他的证据、目击者的口供、行为人的工作背景、职业身份以及所负责职务和分工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未能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那就只能被归类于证据不足的范畴了。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帮信罪有无从犯之分怎么判
在惩治信息网络犯罪的过程中,涉及到了从犯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所谓从犯,即是指在参与共同犯罪之中,发挥着次要或辅助性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此类从犯,有必要给予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在对从犯进行判定的过程中,需要全面地考虑到他们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所起到的作用、参与的程度以及从中获得的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举例来说,若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某位犯罪分子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比如仅仅提供了少量的协助行为,或者是在他人的指示、威胁之下被动参与其中,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关于量刑方面,帮信罪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处以罚金或者单独处罚金。针对从犯,法院将在上述量刑范围内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裁决。然而,最终的判刑结果仍需根据每一个事例的具体情节来决定。
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接入、托管、存储、传输等技术支持或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但特殊情况下,如嫌疑人能证明确不知情或证据不足证明其犯罪构成要件,可能获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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