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具有自然人身份的人,而机构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由于不具有自然人所特有的行为能力,所以在原则上不能成为此种犯罪的实际行为人。然而,这些单位组织却可以实际上成为盗窃罪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可以充当代行犯罪者的角色。若出现有单位组织或其员工借用公司名义实施盗窃,并且满足了盗窃罪的所有构成条件时,便可对该单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至于如何衡量是否应当追究单位的责任,则需依据每起案件的独特性及其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深入分析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