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调解之后仍然无法让双方均能满意地签署相关协议,亦或是其中一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那么此时便普遍可以将其判定为调解过程中的失败。一般的判断标准是,若在一至三个月的期限之内,双方始终未能就离婚所涉及的各项事宜达成共识,例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关键议题,并且调解工作并未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那么这很可能会被视作调解的失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