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合同保护制度中,其中首要的权利主要包括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身的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对相关当事人行使相应的权利。而撤销权则是为了应对债务人无偿处置财产权益或者以极不合理的低廉价格进行财产转让等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些不当行为。在履行义务方面,债权人在行使上述保全权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严禁滥用权力,同时也不能损害到债务人以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