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夫妇双方因情感不合而分居达到既定天数且经过通讯或聚谈等调解措施仍然于事无补时,最后应当认可其离婚请求。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分居只是达到离婚的必要条件之一,他并非完全决定性的因素,还需通过法律途径,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裁决。
此外,分居的原因必须是由于情感上的矛盾无法调和,并且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证实分居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