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特定情形之下,刑事案件的立案程序是具备可撤回性的。譬如,若发现立案程序出现失误、实际并无任何违法行为或情节微乎其微且对社会危害较小等状况,经由严格审查,便有可能撤回前述立案决定。以某类案件为例,在调查期间新获取的证据证明该案不应纳入立案范围之内,或者先前用于立案的事实存在误判时,就属于这种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