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侵犯商业机密案件的突出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非法以盗窃、行贿、诈骗、恐吓、电子入侵或采取任何其他不当的方式来获取所有者的商业机密;公开、利用或是让闲杂人员运用以上行使所得的所有权人的商业机密;违背对保密责任的承担或者是违反所有者关于保守商业机密的明确要求,对于自己所掌握的商业机密进行披露、运用甚至使得他人加以利用;
第三方在明知或者应当知晓地位人的员工、原属的员工或者其他关联单位、人员有可能施行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去获取、公开、运用或者授意他人运用这些商业机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