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刑事案件已被司法机关宣判为受理事项,那么它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到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并公布结果,最迟则不应超过三个月。
然而,当案件涉及具有死刑判定可能性的罪名或涉及关联民事诉讼时,或者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这些案件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在得到其许可之后可延期审判三个月。如果面临特别复杂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则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等待其批准。
然而,具体的开庭日期和时间将根据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收集的状况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