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工伤伤残鉴定的时效性规定,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在接受治疗后,其身体状况逐渐趋于稳定,并且可能会遗留下某些疾病或功能障碍,从而对正常的工作产生影响。因此,就应当及时地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评估。通常情况下,地方级别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自接到工伤患者提交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鉴定并得出相应的鉴定结果。
然而,如果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受伤职工的病情较为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才能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利将这一期限适度地延长至90个工作日以内,以期能更有效地保障受伤职工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