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诉案件经过公开审理后,判决结果公布的日期往往受到案件复杂度的影响。
依据普遍法律程序,应当在受理相关纠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并在此期间结案,但最迟不超过三个月。
然而,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需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的期限。若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则应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可适当延长至一个半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