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伤员的赔偿金额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身损害相关赔偿: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等据实计算。包括急救费用、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后续治疗费用(如康复治疗、复查等)以及按照医嘱购买的药品费用等。例如,伤者因交通事故骨折,住院期间的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等都属于医疗费范畴。
- 误工费: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则根据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无法证明近三年收入的,可以参照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比如,受害人是上班族,因车祸受伤休息3个月,月工资6000元,误工费即为18000元;受害人是自由职业者,近三年平均月收入4000元,因伤误工2个月,误工费为8000元。
-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通常护理期限需要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来确定。例如,护理人员月工资5500元,护理期为1个半月,护理费就是8250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来说,每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在50元至100元不等,具体金额根据当地标准确定。比如,伤者住院10天,当地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80元/天,那么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按照每天30元至50元的标准计算。例如,营养期经鉴定为45天,营养费标准为40元/天,营养费就是1800元。
- 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果没有票据,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比如,伤者因转院乘坐救护车花费1000元,家属陪同伤者复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花费300元,这些都属于交通费范畴。
2.?伤残相关赔偿(若构成伤残):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一定年限计算。60周岁以下的,赔偿年限为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例如,受害人55岁,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000元/年,残疾赔偿金为50000元/年×20年×30%(八级伤残赔偿系数为30%)=300000元。
- 残疾辅助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如轮椅、拐杖、假肢等,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因伤残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抚养未成年子女或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等被抚养人的,需要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标准,结合被抚养人的年龄、抚养年限以及抚养义务人数等因素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会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痛苦,可根据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左右,每高一级增加5000元,一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为50000元左右,但具体金额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其他可能的赔偿:
- 后续治疗费:如果伤者在出院后还需要进行后续的治疗,如二次手术取钢板、拆除钢钉等,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也可以向责任方主张。
- 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可能会导致伤者的衣物、手机、眼镜等个人物品损坏,或者车辆受损等,这些财产损失也可以要求责任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