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之性质判定,其核心要素在于:
首先,侵权者所获取、运用或公开的信息须与受害企业的商业机密在实质上存在高度相似度;
其次,侵权者获取该商业机密的途径应当被认定为非法手段,如采用盗窃、行贿、诈骗等非法行为方式;
再次,侵权者对商业机密的使用或公开行为必须违背了与受害企业之间的约定条款或保密义务;
最后,受害企业因侵权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