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储存货物的合同里通常都得写清楚你要存什么东西、多少、好不好、包装怎么包、放在哪里、能放多长时间等等这些事儿。噢对了,还有就是花了多少钱来着。一般情况下,那些跟储存货物没啥关系的条款就别往里面加了,比如说买卖合同里的那些交易条件,或者是借贷合同中的还债方式之类的。而且,那也不能写上储户和存货人的主体资格之外的事情,比如说其他跟这完全无关的第三方的权利和责任这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