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而言,在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内,若其在此阶段并未再次触犯法律、实施犯罪行为,则自第二年期满之后,其刑罚将被依法减为无限期徒刑;
然而,若在这两年间嫌疑人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如举报其他罪犯或协助警方破案等有力的贡献,那么同样自第二年期满后,其刑期可减轻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在被减为无期徒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