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死刑缓期执行转为无期徒刑并非实质性的减刑行为,而是源于死缓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它代表着对于死刑缓期执行这一情况的特定处理手法。所谓死缓,其正式名称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执行死刑的一种特别措施,主要针对那些本应被判死刑却暂时无需立即执行的罪犯,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通过强制进行劳动改造,观察其表现以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多少年能出来
倘若死刑缓期执行经改判为无期徒刑,那么最短也需经过十五年方可出狱。若此前提下并未受到减刑限制的话,那自死刑缓期执行第二年度结束之后便可改为无期徒刑;而对于那些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则可以将此类刑罚减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在此之余,他们未来仍旧可以继续获得减刑机会。依照规定,对犯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只要在这一过程中没有故意犯罪行为,那么自第二个任期结束后,即可减为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将死刑缓期执行转化为无期徒刑并非减轻刑罚的措施,实际上这是死缓制度的固有特性,体现了对于死缓罪犯的特殊审理方式。死缓,其正式称谓即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乃是死刑的一种独特实施方式,主要适用于那些原本应当被判处死刑然而暂时不予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对这些罪犯进行判决时,会宣布缓刑两年,并通过对他们进行劳动改造以观察其行为表现,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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