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水罪,系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之犯罪,该罪名意在指明,行为人通过蓄意决断水源,从而制造大规模的水患,对广大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威胁。本罪构成要素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较为广泛,任何年满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可能成为本罪的加害者。其次,本罪主观心态以故意为主导,其中既包含直接故意亦涵盖间接故意的情形。再者,本罪侵害客体为社会公共安全,即无数无辜公民的生命、健康以及国家与人民所拥有的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都可能因此而受到严重损害。最后,本罪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际实行了决水这一行为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例如,故意破坏水库大坝之类的水利设施,致使泛滥的洪水给公众带来生命和财产损失,此种情况均属于决水罪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