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起诉离婚并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一般会对对方进行通知。此乃法定程序的必然要求,旨在维护对方的知情权。通过通知对方,能够让其知悉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形,诸如被保全财产的范围、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等内容。
然而,这种通知并不会对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产生干扰。即便对方已经知晓相关情况,可在财产保全未解除之际,相关财产依旧处于受限制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