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般而言,医疗事故责任鉴定的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开展。倘若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持有异议,可自接收到该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之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而再次鉴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