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同的保全主要涵盖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其中,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情形下,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致使其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