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外婚姻中,分居达两年的情况并不必然直接导致法院判决离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分居两年仅仅是用以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考量因素,而非唯一的决定性因素。若存在其他能够充分证实夫妻感情已无法修复的证据,例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等情形,那么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将会增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