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起诉离婚的情形下,陪嫁物品能否被索回需依据具体情况加以判定。若陪嫁物品为女方于婚前以个人资金购置,且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其归属,一般而言是能够被索回的。
然而,倘若陪嫁物品于婚后已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混同,难以清晰地进行区分,那么或许就不能全部索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