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侵害商业机密认定的形式要件,主要涵盖以下诸多方面:
首先,必须存在尚未为大众所普遍知晓的商业信息资产,这就意味着此类信息具备高度的秘密性质。
其次,作为信息所有者,必须对上述商业信息进行了充分的保密管理与维护。进一步讲,侵权人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这些拥有秘密性质的商业信息的行为应被视为不道德且背离社会准则的。就典型例证而言,这种不正当行为或许表现为以盗窃、腐蚀公职人员、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在违背合约协议及公共道德的前提下,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