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采用非法手段如盗窃、贿赂、欺诈、胁迫和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得权益所有者的商业机密信息;或以其他各种非正常途径获取上述信息。譬如,利用骇客技术侵入相关企业的数据库从而获得这些机密。更为严重的是,泄露、应用或授权他人运用前述诱因获取得权益所有者的商业机密。举例来说,在获取到这些机密之后,将之透露给竞争对手。
另外,如果违反了保密责任或是未遵循权益所有者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明确规定,擅自泄露、应用或授权他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商业机密,同样构成违法行为。例如,离职员工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擅自使用原任职公司的商业机密,便属于此类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