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若贷款乃借款人在与其配偶缔结婚姻关系期间形成之债项,且用于支付家庭日常开支或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抑或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之意向,此种情况下便可将借款方之妻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然而,倘若存在相关证据显示该笔欠款系借款人之个人负债,如由于其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行为而产生,则不应诉诸其妻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